2011年7月18日,上海。
一輛純電動825路公交車在途經中山公園時發(fā)生自燃,起火位置是位于汽車左下部的電容部分。隨后該電動車的制造商,上海雷博新能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雷博)副總經理嚴元稱,自燃原因是車輛上的磷酸鐵鋰電池出現問題。
此距杭州眾泰朗悅電動出租車自燃僅有3月。2011年6月9日杭州市政府官方調查認為,電動出租車自燃原因同出電池部分。未經媒體報道的電動車自燃事件亦大多循此了解。
數起事件之后,在報喜避憂的慣性之下,以電動車為代表的新能源汽車重又上路。而圍繞電動車標準、制造、運營的全產業(yè)環(huán)節(jié)的秘密則被隱藏至深。
蓋棺與定論之爭
各方在爭執(zhí)中進入了僵死狀態(tài)。事件調查組的部分專家成員卻稱,對于事件“各個專家的意見也都不盡統一”。
杭州眾泰朗悅電動出租車自燃事件,官方調查報告的詳細內容,一直沒有正式公布。在有關各方的博弈之下,真相漸遠。
2011年4月11日,杭州新能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新能源)司機張學軍駕駛的浙AT2618泰朗悅電動車發(fā)生自燃。翌日,眾泰汽車董事長吳建中趕赴杭州處理相關事宜。他說,“4·11”事件對眾泰而言,堪比美國的“9·11”。
一番調查之后,眾泰方面表態(tài),自燃的電動出租車盡管是眾泰朗悅車型,但起火的電池部分卻并不是廠家“原裝”。眾泰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管理層人士表示,杭州新能源采購的是不含電池的“裸車”,但是事故的原因是電池出現問題,所以不應該由眾泰承擔責任。
杭州新能源認為,按照過去的慣例,如果汽車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了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導致的事故,應該由整車企業(yè)負責,整車企業(yè)再根據事故責任向其供應商索賠。
出事的眾泰朗悅傳動車采用的是萬向電動汽車公司生產的電池,這家公司表示,經對其他29輛電動出租汽車的檢測,其生產的電池單體質量完全合格,不存在自燃的隱患,本次事件是由于日常使用和維護不當造成的。
負責為杭州這些電動出租車提供電池租賃的杭州電動汽車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杭州電動車)則認為,在日常的更換電池、維護、保養(yǎng)環(huán)節(jié)并沒有發(fā)生意外,自燃應該是由電池本身的質量問題產生的。
各方在爭執(zhí)中進入了僵死狀態(tài)。于是,杭州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決定,將事故原因調查委托給第三方機構——浙江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下屬的浙江方圓檢測集團,并且聘請了11位專家趕赴杭州進行調查。調查結果于6月9日發(fā)布。
這份官方通報稱,這次事故發(fā)生不能認定電池單體設計、制造方面存在質量問題,而是電池成組后不能完全滿足車輛使用環(huán)境的需求,在應用過程中,出現了上述情況,且未能及時發(fā)現,在經過多次重復使用以后,隱患顯現,引發(fā)本次事故。換句話說,這份調查報告認定,作為單體的電池全部合格,但組成電池包后卻出現了足以引起自燃的問題。
2011年7月20日,杭州市經濟委員會汽車工業(yè)處處長何秀林強調說:“這一調查報告是經過所有參與專家簽字同意的?!?
而事件調查組的部分專家成員卻稱,對于事件“各個專家的意見也都不盡統一”。其中一位專家說:“我只是提交了自己的調查意見,并沒有按照正常流程和其他專家一起在報告上簽字確認”,“我都沒看到過他們說的調查報告。”
制度之弊
事實是杭州新能源出租汽車公司又單獨采購了萬向提供的電池,并非整車廠的原裝電池,這就應當由交管部門來監(jiān)督改裝,并且由杭州新能源出租車公司負責使用安全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第m6(226)批次公告顯示,此次發(fā)生事故的眾泰朗悅純電動汽車在登錄新車目錄時,使用的是天空能源(洛陽)有限公司(中航鋰電)生產的磷酸鐵鋰電池。但包括自燃的這輛車在內,杭州運營的15輛眾泰朗悅純電動車卻都采用了來自萬向的電池產品。
作為電池提供方的萬向電動汽車公司是浙江的本土企業(yè),專業(yè)生產純電動汽車鋰電池,從2009年起成為“杭州市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萬向便開始了與國家電網在純電動車推廣的合作。對此杭州市政府給出的解釋是,“杭州市是采用換電為主、插充為輔的模式,換電的電池箱大小是統一的,都是使用萬向電動統一提供的電池?!?
根據《汽車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項目及產品目錄》,利用現有能力生產純電動汽車改造項目或動力模塊建設項目必須滿足:最高車速≥100km/h;續(xù)駛里程≥200km。眾泰汽車此前發(fā)布的“原裝”眾泰朗悅電動車技術資料顯示,使用中航鋰電的朗悅純電動汽車一次充電續(xù)航里程可以達到200公里,符合上述標準。
而實際的情況則是,使用萬向電池的朗悅出租車一次換電的續(xù)航里程最高只能達到110公里,距離上述標準尚有不小的差距。
與傳統燃油汽車的準入申報制度類似,根據《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準入管理規(guī)則》,當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技術方案或者技術來源有變化時,企業(yè)應當重新申請產品準入,提交材料,并說明新申請產品與已獲得準入產品的主要區(qū)別。
上海機動車監(jiān)測中心新能源機動車檢測技術研究所副所長王侃對此解釋,如果眾泰對朗悅純電動汽車進行了技術改造,就應當重新申報;如果僅僅是拿掉了電池,銷售裸車,并且裸車中所有的零部件與工信部目錄一致,則無需重新申報。
換言之,如果杭州市新能源出租車公司購買的這批純電動車輛,在購買后由眾泰來進行更換電池組件的技術改造,則眾泰方面需要重新申報,并為其最終技改后的產品負責;但事實是杭州新能源出租汽車公司又單獨采購了萬向提供的電池,并非整車廠的原裝電池(中航鋰電),“這就應當由交管部門來監(jiān)督改裝,并且由杭州新能源出租車公司負責使用安全”,王侃說。
對此不合常理的做法,王侃認為是由于新能源汽車相關法規(guī)標準的缺失?!艾F在國家對單體電池和電池模組是有明確的質量要求的,但是對于電池組管理系統以及電池箱暫時還沒有相關的技術標準出臺,在上報工信部新車目錄的時候,電池組管理系統是不做檢測的?!?div id="5brl95h" class="editor-autopager-special" contenteditable="false">